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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印发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
创制政务处分
(2018年4月16日)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2018年4月,监察法通过施行不到一个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创制政务处分。
政务处分是指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处置的一种形式。作出政务处分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对象即监察对象,包括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
在统一的政务处分法出台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作为监察法的配套制度,是作出政务处分的重要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在国家有关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法律出台前,监察机关可以根据被调查的公职人员的具体身份,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和规章对违法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的规定,给予政务处分。”
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统一法律规定出台前的“过渡期”,仍需要沿用《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法官法》《检察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作为政务处分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不宜在处分决定书中引用。
鉴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涉及政务处分的内容均被《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条文予以吸收或者修改,故2020年7月1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施行后,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中不再沿用《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